環境‧法律‧人 電子期刊 |
本期目錄主編的話
專題:原鄉土地正義
環境法照過來 國際新聞 行使公民權的第三步:參加集會遊行
蔡雅瀅律師(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黑興化工在海豚灣的汙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卻申請擴廠,海豚灣的居民打算透過集會遊行,表達對污染的不滿及反對擴廠的心聲。部分居民擔心:常看到警察抓抗議民眾的新聞畫面,集會遊行是不是違法的?要不要向政府申請許可?該如何申請許可?誰可以擔任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或糾察員?權責為何?...閱讀全文 環評公民訴訟與行政裁量—簡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台灣引進公民訴訟,始於1999年空氣污染防制法的修正。其後,漸次擴及於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法。2003年,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修正,為規避行政程序法聽證規定之施行,硬是將第二階段環評程序之「聽證會」改為「公聽會」(註1),弱化了環境程序之規範力度(註2),令人遺憾,但同時增訂第23條第8至11項之公民訴訟條款(註3),為環評制度加之羽翼,讓公民得遇行政違法而施之。...閱讀全文 以「保育」之名,行「開發」之實:馬賽族人被迫遷的真相
近期活動預告 |
主編的話:在尋找正義的路上…蔡雅瀅律師(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本期主題「原鄉土地正義」,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張文貞副教授撰寫「兩公約與原住民族之權利保障:以土地使用及固有文化權利為核心」、台灣原著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伍杜‧米將撰寫「蘭嶼核廢議題與原住民族的立場」、法律扶助基金會楊淑玲律師撰寫「政府都市原住民社會住宅政策之探討:以新北市原住民族文化部落(隆恩國宅)為例」等3篇專題文章。 張文貞副教授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ESCR)及相關人權事務委員會案例,介紹:加拿大政府授權私人油氣公司開發資源,威脅Lubicon族「固有文化及生活方式的權利」,經認定違反ICCPR第27條;法國殖民政府容許私人企業在大溪地原住民族祖墳上興建旅館,經認定侵害申訴人受ICCPR第17(1)條、第23條保障之「家庭權」及「隱私權」;及芬蘭原住民申訴政府開發計畫侵害「固有文化生活權」及未給予足夠之「程序參與」,經肯認屬受ICCPR第27條保障之少數民族,享有固有文化生活權,雖侵害事實面仍有爭執,且芬蘭政府已開始重視原住民族程序參與,最後未認定違反該條。對國內類似之原鄉土地正義案例,帶來啟發。 伍杜‧米將理事長道出「蘭嶼核廢遷出」與「新核廢儲存場選址」繞在台灣原住民身上的痛苦。達悟族人就核廢議題的訴求、兩公約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31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3條所保障之權利,與政府的漠視;核廢貯存場的歧視性選址、選址公投對原住民族意願表達與自由決定權的侵害、核廢遷址與選址掛鉤對原住民族內部的傷害。達悟族人對核廢議題的最低要求非僅遷出蘭嶼,更要資訊公開透明及保障健康權益。並期許台灣社會能理解原住民族的立場,與台灣本土價值及土地環境永續發展並不衝突,只是需要更多的了解與支持。 楊淑玲律師則從三鶯部落的拆遷、隆恩國宅的安置,與其後衍生之法律爭議,探討社會住宅原住民面臨的困境及政府的漠視與疏失。強制拆遷過程居民未獲依相關條例應得之補償或救濟,前原民會主委提出「以租代購」,居民主觀上認為係「安置」,對是否付租?金額多少?未達成合意,卻在急迫(房屋遭拆、流離失所)、輕率(不解內容及效果)、無經驗(原宅係自有無需繳租)情形下,在租約及公證書上簽名,缺乏訂約合意;租金過高違反土地法第97條強制規定;違約金過高應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高額損賠約定,在強制拆遷原宅後,雙方認知不協調、居民急迫輕率無經驗下簽立,缺乏磋商、討論機會,應屬無效;且數額過高應依法免除或酌減。最後探討,行政機關未能整體規劃拆遷後之居住、補償、輔導、安置等問題,以強勢公權力驅逐,違法超收租金,致居民走投無路,須透過司法救濟。社會住宅目的在安置、輔導弱勢居民,而非賺取租金。對政府長期怠於解決人民居住問題,寄望透過司法矯正並改善。 判決評析部分,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李建良教授撰寫「環評公民訴訟與行政裁量—簡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評析長庚復健分院環評判決,探討:主管機關對於是否採取行政措施若依法享有裁量權時,究應如何判斷主管機關「未依法執行」?肯認本判決結論,並分別從行政實體法與行政訴訟法兩個層次探剖。 國際新聞部分,翻譯英國衛報「馬賽族怒控觀光開發計畫威脅其傳統土地」,介紹東非的坦桑尼亞境內,私人企業在馬賽族傳統領域申請擴建大型狩獵場,引發之原住民族被迫離開傳統土地之生存權爭議。 無論國內或國際,均有原住民族面臨開發行為帶來之迫遷威脅,而在爭取原鄉土地正義的過程,常需透過集會遊行活動表達訴求。本期環境行動手冊「行使公民權的第三步:參加集會遊行」,介紹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及參與行動時與警察對應相關法律。盼望大家在尋找正義的路上,有更多防身的法律工具。 兩公約與原住民族之權利保障:
以土地使用及固有文化權利為核心 張文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壹、前言 2009年3月,我國立法院正式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ESCR),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於同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確立了兩公約所保障之人權,正式成為我國內國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兩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中,針對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規定,主要可見於ICCPR及ICESCR共同第1條。該條第1項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明文肯認原住民族所集體共同享有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權利。該條第2項進一步明定「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除了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之外,ICCPR第27條亦與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相關,明定「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不同於兩公約共同第1條是集體權的性質,ICCPR第27條是個體性的權利,保障原住民族中每一位原住民均享有固有文化、使用固有語言的權利。...閱讀全文 蘭嶼核廢議題與原住民族的立場
伍杜‧米將(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一、前言 蘭嶼的達悟族人要求核廢遷離家園的訴求已經多年,社會的關注能量也是起起伏伏,近年的核廢遷出訴求,又伴隨著新的儲存場選址問題,引起整體原住民社會的關注。 非核家園的運動,一直未能將社運能量提升為全民運動,然而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東北地區強震引發海嘯所造成的福島第一核電廠災變,震驚了全球,亦喚醒了台灣全民對核能及核安問題的高度重視,讓原本在爭議中不斷得以喘息與持續施工的核四廠,終於被攤在全民關注的眼神前受到檢視。...閱讀全文 政府都市原住民社會住宅政策之探討:
以新北市原住民族文化部落(隆恩國宅)為例 楊淑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專職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壹、三鶯部落的拆遷 台灣原住民早於漢人居住在台灣,之後因為中國沿海移民遷徙,以及國民政府遷臺,原住民的生存空間與居住權利日漸受到剝奪與壓縮,尤其在近代工業化與都市化的經濟發展中,山、林、水、木以及動植物等資源在不斷開發中,不斷地流失,以上種種迫使山地原住民不得不離開原鄉,來到都市生活、工作,尋求落腳之處。 這些原住民在都市裡所從事的工作,大多是需要投入大量勞動力的工廠、工地,但是辛苦工作所得可以換取的僅是勉強溫飽的低薪。而台灣房價的漲勢,卻如洪水猛獸般,連一般小上班族都不敢奢望有自己的房子,更何況這群社會底層的原住民勞工。...閱讀全文 |
發行單位. 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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